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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
利 |
水利
工程
管理
范围内
建设
项目
审查
同意 |
1、受理
2、勘查
3、审批 |
1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(载明建设单位名称、建设项目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单位地址、建设地点、占用范围、建设内容、占用期限、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,并附具占用示意图);
2、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(相关立项、城市规划、土地使用等相关资料);
3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;
4、对于重要建设项目,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,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;
5、相应的水功能补偿措施;
6、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,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;
7、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,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(预)申请书。 |
20个工作日 |
按批准占用面积或岸线长度收取占用补偿费;
兴建建筑物、设施和停放、堆放场料0.5-1.0元/月·平方米;占用内河岸线3.0-5.0元/月·米;占用河道、湖泊、湖荡、水库等从事旅游、娱乐0.2-0.8元/月·平方米;占用河道、湖泊、水库从事种植养殖0.01-0.05元/月·平方米;设置鱼网、鱼簖等捕鱼设施10-50元/月·张。 |
省水利厅、财政厅、物价局苏水政(1999)31号、苏财综(1999)265号、苏价费(1999)461号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第十九条、第三十八条、第四十条第二款;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十四条;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、第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三款; 《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; 《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五条、第二十一条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