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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江市水利局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依据和收费标准
最后更新时间:2004-12-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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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序

申报材料

承诺时限

收费标准

收费依据

法律法规依据

 

 

水利

工程

管理

范围内

建设

项目

审查

同意

1、受理

2、勘查

3、审批

1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(载明建设单位名称、建设项目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单位地址、建设地点、占用范围、建设内容、占用期限、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,并附具占用示意图);

2、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(相关立项、城市规划、土地使用等相关资料);

3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;

4、对于重要建设项目,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,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;

5、相应的水功能补偿措施;

6、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,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;

7、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,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(预)申请书。

20个工作日

按批准占用面积或岸线长度收取占用补偿费;

兴建建筑物、设施和停放、堆放场料0.5-1.0/月·平方米;占用内河岸线3.0-5.0/月·米;占用河道、湖泊、湖荡、水库等从事旅游、娱乐0.2-0.8/月·平方米;占用河道、湖泊、水库从事种植养殖0.01-0.05/月·平方米;设置鱼网、鱼簖等捕鱼设施10-50/月·张。

省水利厅、财政厅、物价局苏水政(199931号、苏财综(1999265号、苏价费(1999461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第十九条、第三十八条、第四十条第二款;     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十四条;     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、第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三款;         《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;         《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五条、第二十一条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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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标准

收费依据

法律法规依据

 

 

(土)

1、受理

2、勘查

3、审批

1、申请书;

2、建设项目所依据的立项文件;

3、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资料,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的论证。

20个工作日

按产地销售价百分之十至十五收取河道采砂(土)管理费

水利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物价局水财[1990]16号省水利厅、财政厅、物价局苏水政[1991]41号、苏财综[1991]138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第三十九条;

     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;

         《江苏省防洪条例》第十三条;

 

《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》第十五条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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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依据

法律法规依据

 

 

1、受理

2、勘查

3、审批

1、取水许可预申请书;

2、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论证审查意见;

3、取水许可申请书;

4、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核同意的文件;

5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;

6、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人有厉害关系时,须提供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文件;

7、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。

不列入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建设项目,申请人持上述2367项文件资料申请。

20个工作日

1、不收办证手续费;

2、水资源费:自备水源取地表水0.13/立方米,自来水厂取地表水0.01/立方米;企事业单位(含外资、个体工商户)取地下水2.40/立方米;用机电设施取用浅层地下水2.40/立方米,高耗水行业取地下水2.70/立方米;

3、水利工程水费:农业稻麦田7/亩,旱田0.9/亩,经济作物7/亩;工业消耗水直接取用地表水0.09/立方米,循环水0.0225/立方米;水产池塘养殖25/亩,湖荡、河沟养殖7.5/亩;自来水厂0.04/立方米。

国家计委、财政部计价费[1997]2500号省物价局、水利厅苏价工[2000]142号、苏水经[2000]7

苏价费(2004183

苏财综(200463

苏市水(2004192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、第四十八条;

2、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》第二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;

3、《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三十四条;         

4、《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》;

5、《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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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依据

法律法规依据

 

 

河道

排污口设置

扩大

审查

同意

1、受理

2、勘查

3、审批

1、设置排污口的书面申请;

2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;

3、排污资料、影响水质情况的资料;

4、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。

20个工作日

不收费

 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、第三十四条;

2、《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;

3、《水功能区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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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

内容

办事

程序

申报材料

承诺时限

收费标准

收费依据

法律法规依据

蓄滞区避洪

设施

建设

审批

1、受理

2、勘查

3、审批

1、建设项目立项有关批复;

2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批复;

3、建设项目防洪可行性报告;

4、审批需要的其他材料。

20个工作日

不收费

 

国务院412号令

建设

项目

水资源论证

报告书审批

1、受理

2、审查

3、审批

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》

10个工作日

不收费

 

国务院412号令

占用

农业

灌溉

水源

灌排

工程

设施

审批

1、受理

2、勘查

3、审批

1、建设项目立项有关批复;

2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批复;

3、取水许可预申请或申请审批意见;

4、建设项目平面示意图。

20个工作日

占用各类提水工程一次性开发补偿费:直接从太湖取水17/立方米,从河道湖泊取水20/立方米;占用已建成永久性标准排涝标准设施农田2500/亩,占用一般农田1500/亩。

 

国务院412号令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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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规依据

水利

基建

项目

初步

设计

文件

审批

1、受理

2、审批

1、批准的立项文件(或有关项目批复文件)、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;

2、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;

3、初步设计报告文件及全套图纸;

4、审批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。

20个工作日

不收费

 

国务院412号令

水利

工程

开工

审批

1、受理

2、审批

1、江苏省水利工程开工申请报告;

2、工程项目批准文本;

3、施工合同副本;

4、监理合同副本。

20个工作日

不收费